【“全国统一市场打通堵点”热点问题评估⑤】

仅靠自愿秩序能否形成全国统一的“看不见的手”市场和监管?答案是否定的。目前一个比较明确的判断是,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越深入,就越需要更加认真、更加坚决地解决实质性问题、根本性问题、牵引性问题。这必然要求我们从关注现象转向探究根源,弥补法律法规的短板,用制度的力量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本质上,这是一场制度建设的“攻坚战”。市场是最有吸引力的来源。超大规模的市场是我国的优势。目前,其潜力还远未完全实现。关键在于这个市场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全国统一市场”。机器机器评估。 “国”彰显诚信,强调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国内循环; “统一”体现规范性,强调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标准、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资源市场; “大”彰显规模,强调是一个整体深度融合、向内外部开放的市场。进一步分析,从广度上看,这个市场覆盖的消费人群和地区必须足够大;从深度上看,多种要素资源市场需要联动和组织,软硬件基础设施需要完善和融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潜力和优势,为要素高效配置、技术快速迭代、产业创新升级提供超大规模的市场容量、丰富的应用场景和充足的竞争机会。三月ket运作涉及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各主体利益链条高度复杂。仅依靠自发秩序很难有效组织各方面的关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逻辑差异很大,但一直是一个主要依靠法治体系消除贸易壁垒和冲突、促进统一市场发展的协议。例如,欧盟将成员国实施的产业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行为纳入竞争法审查范围;德国、日本高度重视保护中小企业权益,通过反垄断执法,通过抑强扶弱、限制规模、限制规模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实现优势。推动小事。从我国实践来看,自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意见》发布以来,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全面推进。 《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将于2024年实施,明确政策措施审查严格壁垒; 2025年,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清理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治管理。2024年12月,《全国统一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市场《(试行)》将正式发布,为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提供工作方向和基础参考,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长期慢性病提出更加细化的解决方案。今年7月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明确“五融合一开放”基本要求,并作出进一步部署。顶层设计和工作重点的动态调整都表明,随着实践的深入,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路线图将更加清晰,重点、难点、痛点、堵点将更加清晰。迫切需要深入研究复杂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尽快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兼顾两方面的问题。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提升为制度标准。由此看来,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本身就是一场涉及国民经济循环各个环节和领域的体系建设的“攻坚战”。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相一致,将产生强大叠加效应,有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地方保护和细分市场的根源是什么?经过多年努力,全国统一梅尔卡多的“四梁八柱”基本确立,成效不断显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项目由2018年第一版的151项减少到2025年的106项,减少比例近30%;集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法规和做法4218项分析出台的规则和宏观政策导向,进行一致性估计;扩大准入铁路、核电、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领域……今年6月,覆盖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的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启动连续结算试验结算,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取得重大里程碑式的成果。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全面加速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经济周期中还存在不少堵点和断点。特别是一些地方赛事“政策打压”现象依然存在。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屡禁不止,扰乱市场机制,破坏公平规则,扰乱竞争秩序。一是现行考核与评价之间存在不相容的联系。体制、财税、统计制度和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主要强调地方性指标,比如GDP增速、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这些都是地方政府努力实现地方经济产出最大化的激励。此外,现行财税、统计等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将资源、产业、收入控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冲动。我们先来看看税收。有专家认为,基于产地原则的跨区域税收分配方式,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将生产企业在当地注册作为“税源争夺战”的关键,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CES通过行政干预,最终导致NG市场的细分。从统计来看,在省一级,经济数据一般是按照企业主体活动的区域来收集的。但由于原始数据的限制,部分省份相关统计制度改革仍难以推进。与此同时,新的经济业态不断涌现,如何界定一些新业态的区域情况也是一个难题。二是部分领域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市场准入和监管标准存在障碍。我国新业态、新领域快速发展,许多现有法律法规已不再适用新形势。低层经济是一个常见的例子。目前,有关部门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总体性、基础性制度规定尚有差距,空域管理法规和标准尚不完善,低空空域使用权有待明确。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低水平经济活力的释放,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现在法律法规已经颁布了,就万事大吉了吗?并不真地。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颁布后,又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重点细化程序标准和职责划分,强化运行和执行。但其他方面在实现上还存在混乱的地方,最常见的反映就是对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些不清楚。例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如何界定“某些经营者”有不同的理解,也是如此。难以认定生成相关优惠规则的措施是否涉嫌违法违规。三是标准未维护、未发布、不兼容等问题较为突出,成为细分市场的又一障碍。例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存是普遍现象。标准制定主体众多、系统复杂,企业难以准确对标商业实践。这客观上也导致了市场准入的诸多障碍。再比如,我国发展多式联运已经很多年了,但是海运集装箱、铁路运输集装箱、地下水海运集装箱的标准还是不一样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存在差异,每个集装箱转换需要额外费用。去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运输管理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这些都是从统一标准入手推动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有力举措。尽管地方保护和市场细分的形式各有不同,或明或暗,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源于法律法规的缺陷。主要原因是制度安排不完整、不相关、不协调、不平衡。如何协调有效的市场和有效的政府来产生既“灵活”又“治理良好”的经济秩序?这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问题,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是相辅相成、相辅相成、相辅相成的。 “看得见的手”用得好,“看不见的手”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抓住了补齐法律法规短板的强性、根本性、牵引性问题,对“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出了更加更高的要求。回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我们徘徊在“修则亡”与“放则乱”的困境之间。既“活”又“管好”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深入研判新时代条件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标本兼治,用法律法规的顽强壁垒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提供坚定保障。制定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条例,进一步明确全国统一市场的制度框架,为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明确行政行为边界提供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制定和修订社会信用建设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制度标准的严格约束。还应该看到,重“立”并不意味着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越多越好或者越细越好,而是更注重整体协调、统一定位、适当预留空间、避免建筑重叠。目前,一些地方性法规仍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设置了一定的障碍。要素流动不同,不同行业的标准还是相似的。需要对现有法规制度进行分类整合,进一步深化法治协同。聚焦“破”。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要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让评价的“指挥棒”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有效减少驱动地方保护行为的动因。要提高反映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进度、市场信访公平程度、营商环境友好程度的指标和权重。同时也应该看到,现行财税、统计等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全国统一市场发展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要进行cert的根本原因违反单一市场的行为一再被禁止。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有利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社会公平、有利于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收制度,推动消费税对消费项目和措施的落后并继续向地方下放,规范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深化统计制度改革,加强工业单位建设统计建设,优化总部和分支机构统计方法,逐步推进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聚焦“影响”。使命宣言和路线图变得清晰,关键是要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我们要努力确保落实,不断改进落实配套细则,结合实践及时落实制度安排。全国统一市场建设过程可以分阶段管理,确保避免一些地区因变相落实、敷衍落实、追加落实等行为而造成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概念解释、常见案例集锦,帮助地方各部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避免认知偏差,确保实施效果。 (每日经济研究组撰文:栾晓宇) 编辑:吴家红